第一条 实验室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根据各实验室具体情况建立本实验室的安全操作规定、防盗、防火、防爆、防毒制度和安全应急预案,明确职责,任务落实到人。
第二条 实验室管理员、实验指导教师、参加实验的学生,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实验操作流程,防止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学院选派一名责任心强、熟悉情况的教师担任兼职安全员,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处理和上报,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等待处理。
第四条 凡做带有危险性的实验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并要有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监护,否则不得进行。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不得长时间离开实验现场。
第五条 实验室必须规范用电、用水、用火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用火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六条 实验室用电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第七条 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第八条 实验室尽量避免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方可使用。
第九条 实验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
第十条 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进行生活活动(如做饭等)。
第十一条 实验室内存放的一切易燃、易爆物品,都要与火源、电源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严禁烟火。不准在实验室内吸烟或动用明火,如需使用明火作业,经批准并转移好易燃、易爆物品后,方可点火作业。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严禁直接向外界排放废弃物(包括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和放射性物质等)。排放废弃物的要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物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无法自行处置的废弃物,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进行回收。
第十三条 实验室必须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实验指导教师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消防器材和设施要放在明显、便于取用的位置,经常检查,使之处于完好状态,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任何人不得借用或挪用各种安全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第十四条 每次实验前,实验指导教师应向学生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应要求和督促学生关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切断电源、气源和水源,清理和归还各种试剂及化学药品。
第十五条 参加实验的学生离开实验室后,实验指导教师与实验室管理员需对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电(气、水)源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问题后,关好实验室门、窗,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的钥匙要加强管理,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实验室内不准举办一切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第十七条 重要实验室或有贵重仪器设备的实验室,应有足够的防盗措施。
第十八条 对于因违章操作、玩忽职守而造成失火、被盗、严重污染、中毒、人身伤害等事故的,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学院及学校安全保卫处等相关部门报告,并及时进行处置。学院将根据事故原因,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对事故隐瞒不报或歪曲事实真相者,将根据有关法规予以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石油工程学院
2022年 6 月 1 日